为了发挥本市场的社会效益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本市场内的经营者,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,并与市场办公室签订无假货承诺书。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。 二、经营者要自觉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在本市场内销售,自觉维护自己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 三、本市场设立“商品质量督查小组”,每月进行督查一至两次,配合执法管理部门处理假冒伪劣商品。 四、门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,一经发现,即处罚人民币50—200元,挂“无信誉户”黄牌警告三个月,修正后摘除。 五、门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黄牌警告后重犯者,给予重罚人民币500—1000元,并收回铺面。 六、凡被处罚和黄牌警告的门店,即摘除“承诺牌”,并取消“文明经营户”评选资格。